工商企業法人信息不屬于公民個人信息的相關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

發布于: · 上次更新: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654號

  《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已經2014年7月23日國務院第5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六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其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的下列企業信息:

 ?。ㄒ唬?strong>注冊登記、備案信息;

 ?。ǘ﹦赢a抵押登記信息;

 ?。ㄈ┕蓹喑鲑|登記信息;

 ?。ㄋ模┬姓幜P信息;

 ?。ㄎ澹┢渌婪☉敼镜男畔?。

  前款規定的企業信息應當自產生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示。

  第七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門(以下簡稱其他政府部門)應當公示其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的下列企業信息:

 ?。ㄒ唬┬姓S可準予、變更、延續信息;

 ?。ǘ┬姓幜P信息;

 ?。ㄈ┢渌婪☉敼镜男畔?。

  其他政府部門可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也可以通過其他系統公示前款規定的企業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政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社會信用信息平臺建設的總體要求,實現企業信息的互聯共享。

  第八條 企業應當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上一年度年度報告,并向社會公示。

  當年設立登記的企業,自下一年起報送并公示年度報告。

  第九條 企業年度報告內容包括:

 ?。ㄒ唬┢髽I通信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電子郵箱等信息;

 ?。ǘ┢髽I開業、歇業、清算等存續狀態信息;

 ?。ㄈ┢髽I投資設立企業、購買股權信息;

 ?。ㄋ模┢髽I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東或者發起人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等信息;

 ?。ㄎ澹┯邢挢熑喂竟蓶|股權轉讓等股權變更信息;

 ?。┢髽I網站以及從事網絡經營的網店的名稱、網址等信息;

 ?。ㄆ撸┢髽I從業人數、資產總額、負債總額、對外提供保證擔保、所有者權益合計、營業總收入、主營業務收入、利潤總額、凈利潤、納稅總額信息。

  前款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的信息應當向社會公示,第七項規定的信息由企業選擇是否向社會公示。

  經企業同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查詢企業選擇不公示的信息。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六條 【處理個人信息免責事由】 

處理個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為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一)在該自然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的范圍內合理實施的行為;

(二)合理處理該自然人自行公開的或者其他已經合法公開的信息,但是該自然人明確拒絕或者處理該信息侵害其重大利益的除外;

【深度解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企業法人信息是否屬于公民個人信息

來源:【深度解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企業法人信息是否屬于公民個人信息_東臺市人民檢察院 (jsjc.gov.cn)

2019-07-10 17:27:00  來源:江蘇省檢察網

李某系建筑行業的從業人員,為擴展業務領域和范圍,通過QQ向他人購買整理好的建筑行業企業工商登記信息一萬余條。該信息包括工程企業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工作單位,其中部分信息包含了企業法人的電話號碼。

  爭議焦點:上述信息是否屬于公民個人信息?

  分歧:一種觀點認為,企業法人同時也是自然人,其姓名、工作單位及其電話號碼屬于其個人信息,因而也屬于公民個人信息的范疇。

  另一種觀點認為,企業法人的信息屬于企業應當對社會公眾公開的工商管理登記信息,個人可以通過工商登記網站對此類信息進行查詢,屬于應當公開的信息,不能認定為公民個人信息。

  分析:對這種情況的判斷,我們需要從立法本意出發進行價值判斷。立法保護公民個人的價值基礎在于對隱私權保護的強化帶來的對個人自由和權益的保護。但是為了維護公共利益,為了保護國家與公共安全,以及保障公眾知情權的需要,可以對一些公民的個人信息進行披露。依據2014年國務院發布的《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企業信息應當真實、及時公開。故企業法人的姓名及其工作單位屬于應當公開的范疇。

  而對于案件法人的電話號碼這一信息,據了解,企業進行工商登記時需要提供法人電話,但是這一信息在公開網絡并無法查詢,故在遇到這類案件時,最高檢2018年發布的辦理此類案件指引提出了一種判斷思路公機公用,私機私用,即對于企業工商登記等信息中所包含的手機、電話號碼等信息,應當明確該號碼的用途。對由公司購買、使用的手機、電話號碼等信息,不屬于個人信息的范疇。

工商企業信息和個體工商戶信息不屬于公民個人信息的辯護意見

       包含有手機號碼的工商企業信息和個體工商戶信息不屬于“公民個人信息”的辯護意見:

       公民個人信息范圍極廣,應當予以保護,但是涉及刑事犯罪則應區別對待。一般認為,刑法意義上的公民個人信息不同于普通意義上的公民個人信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的對象必須是一旦泄露即可能導致公民權利受到嚴重侵害的信息。在這種意義上的公民個人信息應是本人不希望為一般人所知曉,具有法律保護價值,能反映公民個人生理及身份特征、社會生活經歷及家庭、財務狀況及社會生活過程中取得、采用的個人識別代碼。它具有以下幾個特征:一是主觀上不希望他人知曉;二是具有法律保護價值的;三是一旦泄露即可能導致公民權利受到嚴重侵害的。

       本案獲取的信息為工商企業信息和個體工商信息?!镀髽I信息公示條例》已經施行,工商信息本身就是應當公示并且允許查詢的信息。不否認工商信息當中包含部分個人信息,但這部分信息比如身份信息、住址、聯系方式、出資情況等等,是自愿公開的信息,是可以查詢的信息。與刑法意義保護的隱私信息比如醫療、房產、金融、信用等信息,是有所區別。

       同時,本案中工商企業信息和個體工商戶信息中包含的手機號碼具有雙重屬性,一方面當然是個人信息,另一方面又希望讓更多人曉得、傳播業務需要的資訊渠道。因此,不應當將工商企業信息和個體工商戶信息中的電話號碼視為公民個人信息。

       綜上,我們認為購買包含有手機號碼的工商企業信息和個體工商戶信息的案件中,另一方面包含有手機號碼的工商企業信息和個體工商戶信息不屬于嚴格意義的公民個人信息。

 

 

企業法定代表人信息不應認定為公民個人信息

?

安徽金亞太律師事務所 合伙人律師

1 人贊同了該文章

2017年6月1日實施的《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的“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進行了詳細解釋,對司法活動起到指導作用。也導致公安查辦和法院判決的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急劇增加。其中絕大部分案件中司法機關均將企業法定代表人信息(姓名及手機號碼)作為公民個人信息進行處罰。但根據法律法規和社會經驗,筆者認為企業法定代表人信息不應認定為公民個人信息。

一、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由來。

1. 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刑法修正案七增設(2009年2月28日實施)。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系刑法修正案七增設,規定了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工作人員非法獲取、提供、出售公民個人信息的,構成本罪。此時該罪為上述特殊主體。

2.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刑法修正案九修訂(2015年11月1日實施)。

刑法修正案九將本罪名稱修改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并修訂為一般主體,規定了非法獲取、提供、出售公民個人信息的,構成本罪。

二、何為“公民個人信息”?

根據《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公民個人信息”是指能夠識別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動情況的各種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證件號碼、通信通訊聯系方式、住址、賬號密碼、財產狀況、行蹤軌跡等。

公民個人信息針對的主體為自然人,法人信息不屬于本罪范圍,但法定代表人的相關信息,在此處存在交叉,應當如何認定?

三、目前司法實踐對于法定代表人姓名和手機號碼的認定。

在目前已判決的大量案件中,法院將企業法定代表人姓名和手機號碼認定為公民個人信息,并據此判處相應刑罰。

判決所依據的理由主要有如下三種(均錄于相應判決書):

1. 隱私保護:“公民個人信息包括公民的姓名、年齡、有效身份證件號碼、婚姻狀況、工作單位、家庭住址、電話號碼等事關私人生活領域的各方面信息,能夠據此認定特定個人,且公民不愿為社會廣知,具有保護價值,泄露可能危及私人生活安寧。有關企業法定代表人、個體工商戶的身份、手機號碼等特定個人信息亦應得到保護?!?/p>

2. 登記不阻卻違法:“企業法定代表人按規定在稅務等部門登記時,將自己的身份信息、手機號碼信息予以登記,是便于相關部門監督管理,而并不喪失與其個人相聯系且為特定個人信息的特征,也并不當然的同意他人將其個人信息予以買賣。故工商企業信息中的法定代表人的公民身份號碼信息、電話號碼信息應屬公民個人信息,法律應予以保護?!?/p>

3. 事前發布不阻卻違法:“包含企業相關信息的《中國商務資訊大全》等書以及若干企業黃頁,經查,書籍出版或者網頁發布之前要先有咨詢中心工作人員打電話跟客戶核實是否可以發布該信息,如客戶同意發布則收取廣告費用,但并未允許其他人將公民個人信息私自提供或轉售他人?!?/p>

四、企業法定代表人信息是否向社會公開及公開的依據。

眾所周知,企業名稱及法定代表人姓名均可以在國家工商總局的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中查詢,而很多人不了解的是,公司的電話(通常為法定代表人電話)也可以在該系統中查詢,具體的內容在企業年度報告之中。

根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654號,2014年10月1日實施),第八條“企業應當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上一年度報告,并向社會公示?!钡诰艞l“企業年度報告內容包括(一)企業通信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電子郵箱等信息?!翱畹谝豁椫恋诹椧幎ǖ男畔斚蛏鐣?,第七項規定的信息由企業選擇是否向社會公示。經企業同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查詢企業選擇不公示的信息?!?/p>

可以看出,企業聯系方式屬于向社會公示范圍,并且系強制公示內容。而在公示的聯系方式中,有相當部分就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手機號碼(也存在公司座機號碼或其他公司人員手機號碼)。

五、企業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聯系方式不屬于公民個人信息的理由。

根據以上企業公示內容,再對比三種法院判決理由。

1. 對于第一種隱私保護理由:“能夠據此認定特定個人,且公民不愿為社會廣知,具有保護價值,泄露可能危及私人生活安寧。有關企業法定代表人、個體工商戶的身份、手機號碼等特定個人信息亦應得到保護?!?/p>

上述理由明顯違背了社會實際和企業信息的公示規定,企業法定代表人姓名系法定公示內容,不具有任何私密性;企業聯系方式也系法定公示內容,而公示何人的聯系方式屬于企業可以選擇的內容,而企業一旦選擇公示法定代表人聯系方式,則聯系方式不再具有“不愿為社會廣知”的意義,恰恰相反,作為企業經營需要,企業除了在年報中公示法定代表人聯系方式以外,還會在公司官網或者其他中介網站中主動發布法定代表人聯系方式。

因此,法定代表人聯系方式與一般公民個人信息不同,隱私性較低,且企業也自愿放棄隱私性,不能以隱私保護為理由認定侵犯公民個人信息。至于如何確定登記的是否為企業法定代表人聯系電話,舉證責任應在偵查和公訴機關,查證不清的,應當依據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則予以排除。

2. 對于第二種登記不阻卻違法理由:“企業法定代表人按規定在稅務等部門登記時,將自己的身份信息、手機號碼信息予以登記,是便于相關部門監督管理,而并不喪失與其個人相聯系且為特定個人信息的特征,也并不當然的同意他人將其個人信息予以買賣。故工商企業信息中的法定代表人的公民身份號碼信息、電話號碼信息應屬公民個人信息,法律應予以保護?!?/p>

除前述理由之外,不應將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聯系方式作為公民個人信息的原因,還在于該聯系方式實際屬于企業法人的組成部分,不論在哪里公示,所依附的對象均為法人而非公民個人。所公示的內容也并非僅僅便于相關部門監督,而是向全社會公開,是社會監督的體現。

同時,由于公示的強制性,除了“經企業同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查詢企業選擇不公示的信息”之外,對于公眾獲取和使用信息,企業已沒有同意與否的權利,因此不能推論為司法解釋第三條規定的“未經被收集者同意”。

3. 對于第三種事前發布不阻卻違法理由:“包含企業相關信息的《中國商務資訊大全》等書以及若干企業黃頁,經查,書籍出版或者網頁發布之前要先有咨詢中心工作人員打電話跟客戶核實是否可以發布該信息,如客戶同意發布則收取廣告費用,但并未允許其他人將公民個人信息私自提供或轉售他人?!?/p>

對于相關網站和企業黃頁收集、提供信息的問題。

該網站系國內比較著名的企業信息查詢網站,在很多媒體報道中也引用該網站的相關查詢信息。諸如此類的網站目前大量存在。至于此類網站的是否具備“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筆者不知,但如果將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聯系方式認定為公民個人信息,那司法解釋所規定的“未經被收集者同意”、“將合法收集的公民個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的”、“通過信息網絡或者其他途徑發布公民個人信息的”、“設立用于實施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等情節,此類網站均符合。

而從該類網站信息來源來看,除了國家相關行政部門掌握企業相關信息的第一手資料外,該類網站稱數據均來源于已合法公布的企業信息,通過網絡抓取和數據整理方式(俗稱網絡爬蟲,無貶義)進行收集并提供給客戶。該類網站均強調數據來源的合法性,但均未提及是否經被收集者同意。假如該類網站符合法律法規,客戶從該類網站收集信息應當具有合法性的延續。

即使以判決理由陳述的,在發布之前要先有工作人員打電話跟客戶核實是否可以發布該信息,但工作人員又是如何事先獲得客戶信息給客戶打電話核實,其獲取方式是否違法仍然值得深思,不能因黃頁等已出版而阻卻此前行為的違法性。

4. 從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侵犯的客體角度分析,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聯系方式不應認定為本罪犯罪對象。

刑法修正案七設立本罪名時,將其納入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一類。本罪侵犯的直接客體為個人信息權,即“個人信息所有者對其個人信息自由支配、控制、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權利?!睆囊陨戏治隹梢钥闯?,與一般公民個人信息不同,法定代表人對其姓名和聯系方式的支配力、控制力均受到法律法規的限制。

假設一種極端情況,公民甲如果許可乙收集自己的相關信息,并同意乙繼續向他人提供或發布,在上述情況均有證據證明的情況下,乙針對甲的信息不應構成犯罪,這也是司法解釋規定“未經被收集者同意”才構成犯罪的本意。

因此,當企業按照規定將其信息向社會公示后,全社會均能看到和獲知其發布的相關信息,企業對此沒有限制的權利。繼續舉例,甲和乙是同事,均因業務需要收集企業相關信息,均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中查詢,因乙比較懶,甲比較勤快,乙讓甲在系統中收集大量信息后提供給乙,于是……甲構成犯罪了。但在正常角度來看,甲此時的行為不應當作為犯罪處理。理由有四:一是信息已向全社會公示;二是甲收集程序合法;三是信息發布者無同意權;四是甲的行為無社會危害性。

檢察機關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件指引

2019年2月25日21:57:25 1,352 8306字閱讀27分41秒

高檢發偵監字[2018]13號

最高人民檢察院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

《檢察機關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件指引》已經2018年8月24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三屆檢察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現印發你們,供參考。

最高人民檢察院

 2018年11月9日

檢察機關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件指引

高檢發偵監字〔2018〕13號

目    次

一、審查證據的基本要求

(一)審查逮捕

(二)審查起訴

二、需要特別注意的問題

(一)對“公民個人信息”的審查認定

(二)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審查認定

(三)對“非法獲取”的審查認定

(四)對“情節嚴重”和“情節特別嚴重”的審查認定

(五)對關聯犯罪的審查認定

三、社會危險性及羈押必要性審查

(一)審查逮捕

(二)審查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的規定,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是指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或者通過竊取等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行為。結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7〕10號)(以下簡稱《解釋》),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件,應當特別注意以下問題:一是對“公民個人信息”的審查認定;二是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審查認定;三是對“非法獲取”的審查認定;四是對“情節嚴重”和“情節特別嚴重”的審查認定;五是對關聯犯罪的審查認定。

一、審查證據的基本要求

(一)審查逮捕

1. 有證據證明發生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事實

(1)證明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件發生

主要證據包括:報案登記、受案登記、立案決定書、破案經過、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以及證人、被害人提供的短信、微信或QQ截圖等電子數據。

(2)證明被侵犯對象系公民個人信息

主要證據包括:扣押物品清單、勘驗檢查筆錄、電子數據、司法鑒定意見及公民信息查詢結果說明、被害人陳述、被害人提供的原始信息資料和對比資料等。

2. 有證據證明侵犯公民個人信息行為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1)證明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證據:犯罪嫌疑人關于所從事的職業的供述、其所在公司的工商注冊資料、公司出具的犯罪嫌疑人職責范圍說明、勞動合同、保密協議及公司領導、同事關于犯罪嫌疑人職責范圍的證言等。

(2)證明出售、提供行為的證據:遠程勘驗筆錄及QQ、微信等即時通訊工具聊天記錄、論壇、貼吧、電子郵件、手機短信記錄等電子數據,證明犯罪嫌疑人通過上述途徑向他人出售、提供、交換公民個人信息的情況。公民個人信息販賣者、提供者、擔保交易人及購買者、收受者的證言或供述,相關銀行賬戶明細、第三方支付平臺賬戶明細,證明出售公民個人信息違法所得情況。此外,如果犯罪嫌疑人系通過信息網絡發布方式提供公民個人信息,證明該行為的證據還包括遠程勘驗筆錄、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清單、對手機、電腦存儲介質、云盤、FTP等的司法鑒定意見等。

(3)證明犯罪嫌疑人或公民個人信息購買者、收受者控制涉案信息的證據:搜查筆錄、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清單,對手機、電腦存儲介質等的司法鑒定意見等,證實儲存有公民個人信息的電腦、手機、U盤或者移動硬盤、云盤、FTP等介質與犯罪嫌疑人或公民個人信息購買者、收受者的關系。犯罪嫌疑人供述、辨認筆錄及證人證言等,證實犯罪嫌疑人或公民個人信息購買者、收受者所有或實際控制、使用涉案存儲介質。

(4)證明涉案公民個人信息真實性的證據:被害人陳述、被害人提供的原始信息資料、公安機關或相關單位出具的涉案公民個人信息與權威數據庫內信息同一性的比對說明。針對批量的涉案公民個人信息的真實性問題,根據《解釋》精神,可以根據查獲的數量直接認定,但有證據證明信息不真實或重復的除外。

(5)證明違反國家規定,通過竊取、購買、收受、交換等方式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證據:主要證據與上述以出售、提供方式侵犯公民個人信息行為的證據基本相同。針對竊取的方式如通過技術手段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需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上述行為,除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外,還包括偵查機關從被害公司數據庫中發現入侵電腦IP地址情況、從犯罪嫌疑人電腦中提取的侵入被害公司數據的痕跡等現場勘驗檢查筆錄,以及涉案程序(木馬)的司法鑒定意見等。

3. 有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具有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主觀故意

(1)證明犯罪嫌疑人明知沒有獲取、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法律依據或資格,主要證據包括: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證明、犯罪嫌疑人關于所從事職業的供述、其所在公司的工商資料和營業范圍、公司關于犯罪嫌疑人的職責范圍說明、公司主要負責人的證人證言等。

(2)證明犯罪嫌疑人積極實施竊取、出售、提供、購買、交換、收受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主要證據除了證人證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外,還包括遠程勘驗筆錄、手機短信記錄、即時通訊工具聊天記錄、電子數據司法鑒定意見、銀行賬戶明細、第三方支付平臺賬戶明細等。

4. 有證據證明“情節嚴重”或“情節特別嚴重”

(1)公民個人信息購買者或收受者的證言或供述。

(2)公民個人信息購買、收受公司工作人員利用公民個人信息進行電話或短信推銷、商務調查等經營性活動后出具的證言或供述。

(3)公民個人信息購買者或者收受者利用所獲信息從事違法犯罪活動后出具的證言或供述。

(4)遠程勘驗筆錄、電子數據司法鑒定意見書、最高人民檢察院或公安部指定的機構對電子數據涉及的專門性問題出具的報告、公民個人信息資料等。證明犯罪嫌疑人通過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箱、論壇、貼吧、手機等向他人出售、提供、購買、交換、收受公民個人信息的情況。

(5)銀行賬戶明細、第三方支付平臺賬戶明細。

(6)死亡證明、傷情鑒定意見、醫院診斷記錄、經濟損失鑒定意見、相關案件起訴書、判決書等。

(二)審查起訴

除審查逮捕階段證據審查基本要求之外,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件的審查起訴工作還應堅持“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標準,保證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的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1. 有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發生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事實。該證據與審查逮捕的證據類型相同。

2. 有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侵犯公民個人信息行為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1)對于證明犯罪行為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證據審查,需要結合《解釋》精神,準確把握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出售、提供行為”“竊取或以其他方法”的認定。

(2)對證明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證據審查,需要明確國家有關規定的具體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有關公民個人信息保護規定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3)對證明出售、提供行為的證據審查,應當明確“出售、提供”包括在履職或提供服務的過程中將合法持有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行為:向特定人提供、通過信息網絡或者其他途徑發布公民個人信息、未經被收集者同意,將合法收集的公民個人信息(經過處理無法識別特定個人且不能復原的除外)向他人提供的,均屬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應當全面審查犯罪嫌疑人所出售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來源、途經與去向,對相關供述、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電子數據等證據種類進行綜合審查,針對使用信息網絡進行犯罪活動的,需要結合專業知識,根據證明該行為的遠程勘驗筆錄、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清單、電子存儲介質、網絡存儲介質等的司法鑒定意見進行審查。

(4)對證明通過竊取或以其他非法方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等方式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證據審查,應當明確“以其他方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包括購買、收受、交換等方式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職責、提供服務過程中收集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

針對竊取行為,如通過信息網絡竊取公民個人信息,則應當結合犯罪嫌疑人供述、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著重審查證明犯罪嫌疑人侵入信息網絡、數據庫時的IP地址、MAC地址、侵入工具、侵入痕跡等內容的現場勘驗檢查筆錄以及涉案程序(木馬)的司法鑒定意見等。

針對購買、收受、交換行為,應當全面審查購買、收受、交換公民個人信息的來源、途經、去向,結合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辨認筆錄、證人證言等證據,對搜查筆錄、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清單、涉案電子存儲介質等司法鑒定意見進行審查,明確上述證據同犯罪嫌疑人或公民個人信息購買、收受、交換者之間的關系。

針對履行職責、提供服務過程中收集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應當審查證明犯罪嫌疑人所從事職業及其所負職責的證據,結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等國家有關公民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明確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屬于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

(5)對證明涉案公民個人信息真實性證據的審查,應當著重審查被害人陳述、被害人提供的原始信息資料、公安機關或其他相關單位出具的涉案公民個人信息與權威數據庫內信息同一性的對比說明。對批量的涉案公民個人信息的真實性問題,根據《解釋》精神,可以根據查獲的數量直接認定,但有證據證明信息不真實或重復的除外。

3. 有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具有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主觀故意

(1)對證明犯罪嫌疑人主觀故意的證據審查,應當綜合審查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證明、犯罪嫌疑人關于所從事職業的供述、其所在公司的工商資料和營業范圍、公司關于犯罪嫌疑人的職責范圍說明、公司主要負責人的證人證言等,結合國家公民個人信息保護的相關規定,夯實犯罪嫌疑人在實施犯罪時的主觀明知。

(2)對證明犯罪嫌疑人積極實施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行為的證據審查,應當結合犯罪嫌疑人供述、證人證言,著重審查遠程勘驗筆錄、手機短信記錄、即時通訊工具聊天記錄、電子數據司法鑒定意見、銀行賬戶明細、第三方支付平臺賬戶明細等,明確犯罪嫌疑人在實施犯罪時的積極作為。

4. 有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情節嚴重”或“情節特別嚴重”。該證據與審查逮捕的證據類型相同。

二、需要特別注意的問題

在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件審查逮捕、審查起訴中,要根據相關法律、司法解釋等規定,結合在案證據,重點注意以下問題:

(一)對“公民個人信息”的審查認定

根據《解釋》的規定,公民個人信息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動情況的各種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證件號碼、通信通訊聯系方式、住址、賬號密碼、財產狀況、行蹤軌跡等。經過處理無法識別特定自然人且不能復原的信息,雖然也可能反映自然人活動情況,但與特定自然人無直接關聯,不屬于公民個人信息的范疇。

對于企業工商登記等信息中所包含的手機、電話號碼等信息,應當明確該號碼的用途。對由公司購買、使用的手機、電話號碼等信息,不屬于個人信息的范疇,從而嚴格區分“手機、電話號碼等由公司購買,歸公司使用”與“公司經辦人在工商登記等活動中登記個人電話、手機號碼”兩種不同情形。

(二)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審查認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將原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的“違反國家規定”修改為“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后者的范圍明顯更廣。根據刑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國家規定”僅限于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決定,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措施、發布的決定和命令。而“國家有關規定”還包括部門規章,這些規定散見于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統計、郵政等領域的法律、行政法規或部門規章中。

(三)對“非法獲取”的審查認定

在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中,需要著重把握“其他方法”的范圍問題?!捌渌椒ā?,是指“竊取”以外,與竊取行為具有同等危害性的方法,其中,購買是最常見的非法獲取手段。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作為電信網絡詐騙的上游犯罪,詐騙分子往往先通過網絡向他人購買公民個人信息,然后自己直接用于詐騙或轉發給其他同伙用于詐騙,詐騙分子購買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屬于非法獲取行為,其同伙接收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明顯也屬于非法獲取行為。同時,一些房產中介、物業管理公司、保險公司、擔保公司的業務員往往與同行通過QQ、微信群互相交換各自掌握的客戶信息,這種交換行為也屬于非法獲取行為。此外,行為人在履行職責、提供服務過程中,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未經他人同意收集公民個人信息,或者收集與提供的服務無關的公民個人信息的,也屬于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

(四)對“情節嚴重”和“情節特別嚴重”的審查認定

1. 關于“情節嚴重”的具體認定標準,根據《解釋》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主要涉及五個方面:

(1)信息類型和數量。①行蹤軌跡信息、通信內容、征信信息、財產信息,此類信息與公民人身、財產安全直接相關,數量標準為五十條以上,且僅限于上述四類信息,不允許擴大范圍。對于財產信息,既包括銀行、第三方支付平臺、證券期貨等金融服務賬戶的身份認證信息(一組確認用戶操作權限的數據,包括賬號、口令、密碼、數字證書等),也包括存款、房產、車輛等財產狀況信息。②住宿信息、通信記錄、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可能影響公民人身、財產安全的信息,數量標準為五百條以上,此類信息也與人身、財產安全直接相關,但重要程度要弱于行蹤軌跡信息、通信內容、征信信息、財產信息。對“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公民個人信息”的把握,應當確保所適用的公民個人信息涉及人身、財產安全,且與“住宿信息、通信記錄、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在重要程度上具有相當性。③除上述兩類信息以外的其他公民個人信息,數量標準為五千條以上。

(2)違法所得數額。對于違法所得,可直接以犯罪嫌疑人出售公民個人信息的收入予以認定,不必扣減其購買信息的犯罪成本。同時,在審查認定違法所得數額過程中,應當以查獲的銀行交易記錄、第三方支付平臺交易記錄、聊天記錄、犯罪嫌疑人供述、證人證言綜合予以認定,對于犯罪嫌疑人無法說明合法來源的用于專門實施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的銀行賬戶或第三方支付平臺賬戶內資金收入,可綜合全案證據認定為違法所得。

(3)信息用途。公民個人信息被他人用于違法犯罪活動的,不要求他人的行為必須構成犯罪,只要行為人明知他人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用于違法犯罪活動即可。

(4)主體身份。如果行為人系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涉案信息數量、違法所得數額只要達到一般主體的一半,即可認為“情節嚴重”。

(5)主觀惡性。曾因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又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即可認為“情節嚴重”。

2. 關于“情節特別嚴重”的認定標準,根據《解釋》,主要分為兩類:一是信息數量、違法所得數額標準。二是信息用途引發的嚴重后果,其中造成人身傷亡、經濟損失、惡劣社會影響等后果,需要審查認定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與嚴重后果間存在因果關系。

對于涉案公民個人信息數量的認定,根據《解釋》第十一條,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后又出售或者提供的,公民個人信息的條數不重復計算;向不同單位或者個人分別出售、提供同一公民個人信息的,公民個人信息的條數累計計算;對批量出售、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條數,根據查獲的數量直接認定,但是有證據證明信息不真實或者重復的除外。在實踐中,如犯罪嫌疑人多次獲取同一條公民個人信息,一般認定為一條,不重復累計;但獲取的該公民個人信息內容發生了變化的除外。

對于涉案公民個人信息的數量、社會危害性等因素的審查,應當結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和《解釋》的規定進行綜合審查。涉案公民個人信息數量極少,但造成被害人死亡等嚴重后果的,應審查犯罪嫌疑人行為與該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符合條件的,可以認定為實施《解釋》第五條第一款第十項“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的行為,造成被害人死亡等嚴重后果,從而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如涉案公民個人信息數量較多,但犯罪嫌疑人僅僅獲取而未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則可以在認定相關犯罪事實的基礎上,審查該行為是否符合《解釋》第五條第一款第三、四、五、六、九項及第二款第三項的情形,符合條件的,可以分別認定為“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

此外,針對為合法經營活動而購買、收受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在適用《解釋》第六條的定罪量刑標準時須滿足三個條件:一是為了合法經營活動,對此可以綜合全案證據認定,但主要應當由犯罪嫌疑人一方提供相關證據;二是限于普通公民個人信息,即不包括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敏感信息;三是信息沒有再流出擴散,即行為方式限于購買、收受。如果將購買、收受的公民個人信息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的,定罪量刑標準應當適用《解釋》第五條的規定。

(五)對關聯犯罪的審查認定

對于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與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相交織的案件,應嚴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2016〕32號)的規定進行審查認定,即通過認真審查非法獲取、出售、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犯罪嫌疑人對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參與程度,結合能夠證實其認知能力的學歷文化、聊天記錄、通話頻率、獲取固定報酬還是參與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分成等證據,分析判斷其是否屬于詐騙共同犯罪、是否應該數罪并罰。

根據《解釋》第八條的規定,設立用于實施出售、提供或者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情節嚴重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的規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定罪;同時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應當認定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對于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采用技術手段非法侵入合法存儲公民個人信息的單位數據庫竊取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也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二款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的客觀特征,同時觸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和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的,應擇一重罪論處。

此外,針對公安民警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查詢、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情形,應當認定為“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或提供公民個人信息”。但同時,應當審查犯罪嫌疑人除該行為之外有無其他行為侵害其他法益,從而對可能存在的其他犯罪予以準確認定。

三、社會危險性及羈押必要性審查

(一)審查逮捕

1. 犯罪動機:一是出售牟利;二是用于經營活動;三是用于違法犯罪活動。犯罪動機表明犯罪嫌疑人主觀惡性,也能證明犯罪嫌疑人是否可能實施新的犯罪。

2. 犯罪情節。犯罪嫌疑人的行為直接反映其人身危險性。具有下列情節的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較大,實施新的犯罪的可能性也較大,可以認為具有較大的社會危險性:一是犯罪持續時間較長、多次實施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的;二是被侵犯的公民個人信息數量或違法所得巨大的;三是利用公民個人信息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四是犯罪手段行為本身具有違法性或者破壞性,即犯罪手段惡劣的,如騙取、竊取公民個人信息,采取脅迫、植入木馬程序侵入他人計算機系統等方式非法獲取信息。

犯罪嫌疑人實施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不屬于“情節特別嚴重”,系初犯,全部退贓,并確有悔罪表現的,可以認定社會危險性較小,沒有逮捕必要。

(二)審查起訴

在審查起訴階段,要結合偵查階段取得的事實證據,進一步引導偵查機關加大捕后偵查力度,及時審查新證據。在羈押期限屆滿前對全案進行綜合審查,對于未達到逮捕證明標準的,撤銷原逮捕決定。

經羈押必要性審查,發現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辦案機關提出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建議:

1. 案件證據發生重大變化,沒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行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為的。

2. 案件事實或者情節發生變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拘役、管制、獨立適用附加刑、免予刑事處罰或者判決無罪的。

3. 繼續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羈押期限將超過依法可能判處的刑期的。

4. 案件事實基本查清,證據已經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條件的。

經羈押必要性審查,發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具有悔罪表現,不予羈押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可以向辦案機關提出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建議:

1. 預備犯或者中止犯;共同犯罪中的從犯或者脅從犯。

2. 主觀惡性較小的初犯。

3. 系未成年人或者年滿七十五周歲的人。

4. 與被害方依法自愿達成和解協議,且已經履行或者提供擔保的。

5. 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6. 系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7. 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8. 可能被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緩刑的。

9. 其他不需要繼續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形。

???????????????????????????????????????

出賣公開的企業信息謀利?檢察機關認定行為人不構成犯罪

時間:2021-01-21  作者:  新聞來源:檢察日報 【字號: |  | 

  “我終于可以堂堂正正告訴別人,我不是罪犯了!”從2020年7月23日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機關傳喚,到2021年1月7日案件被撤銷,小吳經歷了人生的冰火兩重天。

  小吳是一家公司的業務員,與女友約定在2020年8月結婚。但女方家長提出的彩禮錢讓收入不高的他犯了愁。一次,小吳聽說出售信息能夠賺錢,便萌生了下載收集信息賣錢的想法。2020年5月至7月,小吳在天眼查、企查查等網站下載公開的各地企業工商登記信息,梳理分類后共出售1.8萬余條信息,獲利1萬余元。

  公安機關發現后,于2020年7月23日以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將小吳傳喚。本就不滿小吳收入太低的女方家長認為他犯了罪,一度想要取消婚約。

  2020年11月24日,該案被移送至江蘇省泰州醫藥高新區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官審查發現,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給案件帶來了變化。

  檢察官認為,公安機關是根據2017年最高法、最高檢《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未經被收集者同意,將合法收集的公民個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提供公民個人信息’”,認定小吳的行為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但民法典第1036條規定:“處理個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為人不承擔民事責任:……(二)合理處理該自然人自行公開的或者其他已經合法公開的信息,但是該自然人明確拒絕或者處理該信息侵害其重大利益的除外……”根據這一規定,既然沒有證據證實小吳出售合法公開信息的行為遭到權利人拒絕或侵害其重大利益,就不應當認定為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2021年1月4日,檢察官向公安機關發出《要求說明立案理由通知書》,監督公安機關對小吳作撤案處理。1月7日,公安機關對小吳解除取保候審,并作出撤銷案件的決定。

  小吳的生活終于重回正軌。檢察官對他善意提醒,如果處理信息遭到權利人拒絕或侵害其重大利益,仍會被追究相關法律責任。小吳表示今后將學法守法,做踏實事、賺安心錢。

 ?。ū緢笥浾弑R志堅?通訊員白翼軒?田競)

來源:http://www.he.jcy.gov.cn/llyj/202101/t20210121_3109994.shtml

  山東新企查網絡科技有限公司